一、案件经过
年12月12日一位老人在家中不慎摔倒,于12月13日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12月17日实施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人工双动股骨头置换术,术后患者出现疼痛,持续发烧,大小便失禁,两周后又出现咳嗽、高烧、肢体无力等症状。年1月4日转入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疼痛,二型糖尿病,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缺铁性贫血、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坐骨神经或腓肿神经损伤。于1月15日行右侧髋关节皮肤和皮下缺损切除清创手术,2月4日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使用万古霉素一个月治疗髋关节感染,拜服乐两周控制肺部感染,氟康唑治疗真菌感染等。患者从医院出院后,当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肺炎、胸腔积液、心包积液的,于年3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继续治疗、功能锻炼,病情变化随诊。
患者认为其首医院诊疗行为有误,因此以医疗损害为由向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年8月20日,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此份鉴定意见,辉南县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开庭审理,并于年12月20日作出()吉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的75%。
二、律师点评:
(一)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患方无法提供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允许。如果患方不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人民法院会以患方举证不能为由,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故此,凡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则上由患方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垫付司法鉴定费用。
(二)患者术后导致感染,属于医疗过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住院内或者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经开始或者入院时已经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规定:深部手术切口感染,无植入物手术后30天内。有植入物,如人工心脏瓣膜、人造血管,机械心脏、人工关节等,术后一年内发生的与手术有关并涉及切口深部组织、深筋膜和肌肉的感染,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即可诊断:从深部切口引流出或穿刺抽到脓液,感染性手术后引流液除外。自然裂开或有外科医师打开的切口有脓性分泌物,或有发热大于等于38度,局部有疼痛或压痛。再次手术探查,经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检查发现涉及深部切口、脓肿或其他感染证据,临床医师诊断的深部切口感染。临床诊断基础上分泌物细菌培养阳性。
本案中,12月17日行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人工双动股骨头置换术,术后出现疼痛,发热,切口下方一厘米处皮肤肿胀,局部红肿,皮温略高,触痛阳性,局部有波动的。年1月2日引流口处肿胀,触之有波动感。挤压节流口周围有粘稠淡红色积液,渗出毫升。年1月15医院手术记录:髋关节周围可见增生骨膜组织及坏死组织,探查窦道深约三厘米,窦道流出物培养大肠埃希菌。说明本案为医院感染。
(三)本案中,医院未掌握手术适应症等情况,导致患者手术后出现感染,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答复函中指出:医方在未掌握手术适应症的情况下实施手术,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存在过错。因此,医院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的前提下,为高龄病人实施手术,导致感染发生等患者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是比较公正的判决结果。
来源:民商法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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